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