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农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