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