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