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