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指导、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