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由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每日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用专用车辆分类清运至本单位(含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公共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数量等实际情况,适时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运,也可以将其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运。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