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