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的建设,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关闭、迁移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现有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设施相关手续不完善的,由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