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三)合理、适当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四)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