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