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不相符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迁移、改造、拆除或者征收,并依法予以补偿。本条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