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修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