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民建房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二)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修建住房的;(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四)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