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有关农村住房建设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和依法建设住房;开展日常巡查,对村民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开展执法活动。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住房建设协管员。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