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履行所辖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相关职责。

街道办事处履行本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责。

居民委员会履行本条例对村民委员会规定的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