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油渍、污水;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