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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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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