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