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