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