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