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