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前山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