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九条有效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并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