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时间和相应的服务能力。

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并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