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