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