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