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