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