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显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水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情形。

对严重浪费水、破坏公共用水设施和设备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