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再生水、雨洪水、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水户优先使用。

城乡绿化、道路降尘、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冲洗以及景观工程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