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率先采购和安装使用列入节水设备产品名录的节水产品、设备,加强用水设备、器具及管网日常管理,创建节水型单位。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