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和技术,单位产品水量损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