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验收。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损。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