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行政、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项活动。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