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