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