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民宿、旅馆业客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单位自建宿舍。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