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民宿、旅馆业客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