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