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