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照基本水价交费,超过定额标准的,加价收费。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按月进行考核,单位用户用水超过计划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超过百分之十的,加价收费。

加价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