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