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