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