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乡村未按责任区划分及时清扫分类投放垃圾的;(二)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