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城乡宜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