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社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聘请专业人员从事相关服务工作。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