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拒不移交的,新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