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