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是其书面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有一定组织能力;

(四)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五)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没有利害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