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